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澳門的外地勞工工傷補償
       
   

澳門特區政府對從外地到澳門工作的勞工,以書面勞動合同作出規範。根據有關勞動合同,外來勞工若發生工作意外或患上職業病,他可享有職業意外和職業疾病的保障,包括醫療、暫時或長期喪失工作能力等。因工死亡僱員的家屬可獲得殯殮費及死亡補償。

求職人士須注意,澳門的工傷補償規定及金額與香港的並不相同。有關澳門的工傷補償項目概括如下表,同時,實際補償須視乎個別個案的實際情況而定,有關條文及詳細規定,請參考澳門的有關法例

1. 一般規定

被視為工傷意外的情況

勞工在下列情況下直接或間接造成身體侵害、機能失調或疾病,並由此而引致死亡、暫時或長期無工作能力或謀生能力,便被視為工作意外所引致之後果:

  • 於工作地點及工作時間內發生。
  • 因執行勞務活動或提供僱主指定或經其同意之服務,而非在工作地點或工作時間內發生。
  • 執行自發提供而可為僱主帶來經濟收益之服務時發生。
  • 為收取回報而處於支付回報之地點時發生者,但透過在銀行帳戶入帳之方式作支付者除外。
  • 往返因上指意外之原因而需接受療理或治療之地點途中,或為此而處於該地點時發生。
  • 在使用由僱主提供之交通工具而往返工作地點途中發生者。
  • 意外發生後三日內所發生之侵害或疾病。(如在三日內未得到承認,或三日後才顯示出,受害人或有損害賠償請求權的法定受益人,應證明侵害或疾病是由工作意外引致的後果。)

僱主無須負起補償責任之情況

  • 受害人故意引致,或受害人在無正當理由下違反僱主所定安全措施情況下作為或不作為所引致。
  • 完全因受害人之嚴重且不可原諒之過失而引致。
  • 因受害人長期或偶然喪失理智(例外 :喪失理智乃因提供勞務而引致,或非屬受害人之意願或明知勞工喪失理智,僱主仍容許其提供勞務)。
  • 因不可抗力之情況(不可抗力是指不論有無人之干預,由不可避免之自然力量而非因工作條件所引致,亦非因從事僱主由實體在有明顯危險之情況下仍明示命令進行之工作所引致,亦非因正常執行由於發生不能預測之自然現象而必須進行之工作所引致。)。
  • 因公共秩序之變更或其他相同性質之事實引致。
  • 因第三者作出的行為,經考慮受害人在有關行為作出前或作出時的作為,及受害人與行為人或其活動圈子之關係,尤其是與有組織犯罪的關係後,證實純因受害人之個人原因所引致者。

申請補償的期限

對給付之訴訟權,自下列日期起兩年後失效:

  • 工作意外:由遇難人在醫學上治愈之日起計;如屬死亡之情況,則由死亡之日起計。
  • 屬職業病的情況,由受害人通知確定及明確診斷有關疾病之日起計;如無發出疾病通知或僅於死亡前一年內發出通知,則由死亡之日起計。
  • 透過裁判所定之給付之權利之時效期間為兩年,由裁判轉為確定日起算。
  • 時效期間由受益人親自獲悉確定給付時開始。
  • 時效期間因執行之訴而中斷。

由其他勞工或第三者引致之意外

  • 已作出彌補之僱主 /保險人有權對所有支付獲償還,而引致意外者及受害人有承擔該償還之義務,但受害人僅償還其從引致意外者處取得之彌補。
  • 僱主 /保險人得作為主要當事人而參與由受害人向引致意外者提起之損害賠償之訴,或得直接要求受害人返還由僱主 /保險人已作之給付。
  • 如意外因故意或嚴重過錯引致者,而受害人在意外發生之日起一年內仍未作償還,僱主 /保險人亦得對引致意外者提起償還之訴。
  • 僱主 /保險人如未作出全部或部份彌補,則無義務彌補受害人已從引致意外者處取得之彌補。
  • 如意外非因故意或嚴重過錯引致,僱主 /保險人不享有向勞工索取償還之權利,但得就受害人從該勞工取得之彌補要求受害人返還由僱主實體或保險人已作之給付。

2. 補償項目

特定給付

(恢復健康、工作能力或謀生能力之彌補)

  • 一般或專門之醫療及外科療理,包括必要的診斷及治療。
  • 藥物療理。
  • 護士護理。
  • 入住醫院。
  • 假體及矯形器具﹕
    • 提供及首次安裝費用之限額為澳門幣 23,600元;
    • 10 年內之維修、更新及手術安裝費用的限額為澳門幣 71,000元。
  • 機能康復。
  • 前往診斷、治療及公共當局的公共交通之費用,但主治醫生在考慮到受害人的狀況後認為使用其他交通工具者除外;此外,如受害人年齡小於十六歲或大於五十六歲,又或鑑於所遭受侵害或疾病之性質,需要有人陪同受害人時,陪同受害人者亦應享有上述交通費。

以上給付的上限為﹕

  • 澳門幣 3百萬元。
  • 在壎苀鶨狴H外接受診療﹕每日澳門幣 270 元。

金錢給付

(喪失工作能力的賠償)

A. 暫時喪失工作能力之賠償:

a. 暫時絕對無能力﹕受傷勞工在接受治療期間,可獲基本回報(即勞工慣常收取的酬勞)的三分之二為損害賠償,並以每十五日作一次計算及收取。或

b. 暫時部分無能力:相等於工作能力或謀生能力下降三分之二之損害賠償,並以每十五日作一次計算及收取。

(對上述 a及 b項,為期超過二十四個月之暫時無能力推定為長期無能力,如未向遇難人提供必需之醫療及康復治療,法院得將上述所指之期限最多延長十二個月。)

B. 長期喪失工作能力或死亡個案之賠償:

a. 長期絕對無能力或死亡個案之損害賠償﹕

 

 

受傷個案:

長期絕對無能力之損害賠償金額

死亡個案:

受害人之家人可得之損害賠償金額

 

僱員年齡

 

<25 歲

每月基本回報之 132倍

每月基本回報之 120倍

25-34 歲

每月基本回報之 120倍

每月基本回報之 108倍

35-44 歲

每月基本回報之 108倍

每月基本回報之 96倍

45-55 歲

每月基本回報之 96倍

每月基本回報之 84倍

>=56 歲

每月基本回報之 84倍

每月基本回報之 72倍

賠償金額上限

澳門幣 87萬5千元

澳門幣 70萬元

賠償金額下限

澳門幣 26萬2千元5百元

澳門幣 21萬元

其他

發生工作意外當日工資 :由僱主負責。

喪葬費 :等於 30日之基本回報,下限為澳門幣 3,600元,上限為澳門幣 14,000元 (以發還已支費用方式支付 )。如屬移送屍體到外地之情況,上述所指之款額將提高至兩倍。

b. 長期部份無能力﹕損害賠償金額以適用年齡組別的長期絕對無能力賠償額乘以無能力之百分率,上限為澳門幣 87萬5千元。

補充性給付 :長期無能力之受害人,如必須得第三者長期照顧,可依應得之損害賠償金額之 50%為補充性給付。

3 . 其他規定

在澳門以外之事宜

對在澳門以外所作之醫療、外科及藥物療理、護理服務、住院及交通運輸或送返原地方面之開支之責任,應明示規定於保險單之特約條件中(如保險單內無相關規定,則所有開支及有關權利將不能獲得賠償及享有)。

如有疑問,可致電澳門勞工事務局諮詢服務熱線 (853)28400333,查詢該局主要職能及所提供的服務。查詢人士於聽取有關資訊內容後,倘仍有其他疑問,在辦公時間內可直接向相關部門的職員查詢。

關於香港的主要工傷補償項目,可參考香港勞工處的《僱員補償條例一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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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訂日期: 2008年5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