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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

香港居民來往於內地與香港之間須受到公安部《中國公民因私事往來香港地區或者澳門地區的暫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往來辦法》)的規限。根據《往來辦法》,香港居民往來內地須持有由廣東省公安廳簽發的《港澳同胞回鄉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証》。據從公安機關方面了解,香港居民持有效《港澳同胞回鄉證》/《港澳居民來往內地通行証》回內地未有受居住期限及不准工作的限制。

(以上資料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提供)

 
     
   
  2008|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修訂日期: 200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