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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就業規定

香港居民在內地就業適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規定所稱香港居民是指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該規定適用於在內地就業的台、港、澳人員和聘僱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員的內地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依法登記的組織(簡稱用人單位)。在內地就業的台、港、澳人員是指

(一) 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人員;
(二) 在內地從事個體經營的香港、澳門人員;
(三) 與境外或台、港、澳地區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並受其派遣到內地一年內(公曆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在同一用人單位累計工作三個月以上的人員。

香港居民在內地就業實行就業證許可制度。他們獲批准受聘於內地用人單位就業,會獲得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及其授權的地、市級勞動部門發給《台港澳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保護。

該規定亦訂明,用人單位與聘僱的台、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據特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於2005年從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處了解,此條適用于勞動關係在內地的人員,如屬由台、港、澳地區派遣到內地工作而其勞動關係不在內地的人員,此條不適用。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6月公佈的新規定,由2005年10月1日起, 香港居民在內地就業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年齡18至60周歲(直接參與經營投資者和內地急需的專業技術人員可超過60周歲);
(二) 身體健康;
(三) 持有有效旅行證件(包括內地主管機關簽發的港澳居民往來內地通行證);
(四) 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具有相應的資格證明;
(五)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用人單位為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申請辦理就業證,應當向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就業申請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一) 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登記證明;
(二) 擬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員的個人有效旅行證件;
(三) 擬聘雇或者接受被派遣人員的健康狀況證明;
(四) 聘雇意向書或者任職證明;
(五) 擬聘雇人員從事國家規定的職業(技術工種)的,提供擬聘雇人員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
(六) 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

豁免就業證

經國家外國專家局聘請的香港專家,香港在內地設立的商務辦事機構的法人代表,在內地開辦的外資企業中具有法人資格的投資者可免辦“就業證”。


   
  2008|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修訂日期: 2008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