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居民在內地就業適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規定所稱香港居民是指香港居民中的中國公民。該規定適用於在內地就業的台、港、澳人員和聘僱或者接受被派遣台、港、澳人員的內地企業事業單位、個體工商戶以及其他依法登記的組織(簡稱用人單位)。在內地就業的台、港、澳人員是指
香港居民在內地就業實行就業證許可制度。他們獲批准受聘於內地用人單位就業,會獲得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部門及其授權的地、市級勞動部門發給《台港澳人員就業證》(以下簡稱:“就業證”)並受《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其他相關的法律法規保護。
該規定亦訂明,用人單位與聘僱的台、港、澳人員應當簽訂勞動合同,並按照《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的規定繳納社會保險費。據特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於2005年從勞動和社會保障部處了解,此條適用于勞動關係在內地的人員,如屬由台、港、澳地區派遣到內地工作而其勞動關係不在內地的人員,此條不適用。
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5年6月公佈的新規定,由2005年10月1日起, 香港居民在內地就業須具備下列條件:
用人單位為台、港、澳人員在內地就業申請辦理就業證,應當向所在地的地(市)級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提交《臺灣香港澳門居民就業申請表》和下列有效文件:
豁免就業證
經國家外國專家局聘請的香港專家,香港在內地設立的商務辦事機構的法人代表,在內地開辦的外資企業中具有法人資格的投資者可免辦“就業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