辦理暫住手續
根據上述《台灣和香港、澳門居民在內地就業管理規定》,被批准在內地就業的香港居民,應持“就業證”到當地公安機關申請辦理暫住手續。據從公安機關方面了解,雖然內地目前對香港居民的就業管理並未與出入境管理制度掛勾,唯按照有關戶口管理規定,香港居民在內地暫住(包括投資、就業)須辦理暫住登記。在內地暫住的香港居民,如在賓館、涉外公寓等地住宿的,應當填寫臨時住宿登記表;住在親友家的,由本人或者親友到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戶籍辦公室辦理暫住登記。
據公安機關向駐京辦表示,香港居民來內地投資經辦三資企業或在外商駐內地機構任職,需暫住時間較長的,可申請辦理“暫住證”。由於內地某些機關如海關,車輛管理所等實施的管理辦法都與“暫住證”制度掛勾,取得“暫住證”可以為他們在付運物品進入內地、購買汽車、申辦駕駛執照等事宜上提供便利。發出“暫住證”的具體細則,目前全國並無明確的統一規範,各地的公安機關是通過各自的行政措施作出規定。例如在北京,“暫住證”可發給長住三個月以上人員,暫住滿壹年可辦理延期手續。
(以上資料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