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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

納稅義務〕〔稅率〕〔香港內地避免雙重徵稅安排

 
     
 

納稅義務回頁首

在內地工作的薪金收入,需繳納個人所得稅。按“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一條規定:

* 在中國境內有住所,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和境外取得的所得,依該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 在中國境內無住所又不居住或者無住所而在境內居住不滿一年的個人,從中國境內取得的所得,依該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

(以上資料由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駐北京辦事處提供)

 

稅率回頁首

個人所得稅的邊際稅率由5%-45%不等。計算方法為:內地員工以每月收入額減除2000元,而境外員工每月收入減除4800元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請參考以下個人所得稅稅率表:

級數
全月應納稅所得額
稅率
1
不超過500元的部分
5%
2
超過500元-2,000元的部分
10%
3
超過2,000元-5,000元的部分
15%
4
超過5,000元-20,000元的部分
20%
5
超過20,000元-40,000元的部分
25%
6
超過40,000元-60,000元的部分
30%
7
超過60,000元-80,000元的部分
35%
8
超過80,000元-100,000元的部分
40%
9
超過100,000元的部分
45%

(以上稅率來源自2008年2月28日中國國家稅務總局網頁)

香港內地避免雙重徵稅安排回頁首

港人往內地工作賺取收入,可能同時需要繳付內地的個人所得稅及香港的薪俸稅。基於兩個地方之間對同一項收入應避免雙重徵稅的原則,中國內地和香港特區之間已達成了避免雙重徵稅的安排。請登入以下香港稅務局的連結參看該安排的詳情:

http://www.ird.gov.hk/chi/paf/pam.htm#dt

 
     
   
  2008| 重要告示 / 私隱政策
修訂日期: 2008年2月28日